湖北黄石市骆文被迫害一年半 亲友呼唤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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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湖北省黄石市法轮功学员骆文被关押迫害一年半后,于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六日遭非法庭审。法庭上,正、副庭长粗暴阻止律师正当辩护,骆文被强制戴着脚镣、手铐,身体和精神极度衰弱。律师说,在他多年的执业生涯中,还是第一次碰到当事人身体衰弱得不适合应对庭审的情况下,被警察架着强逼受审。

下面是骆文的亲朋好友致黄石市各级政府部门有良知的领导的呼吁与控告,希望他们督促有关人员秉公执法办事,还骆文的清白与自由。

致黄石市各级政府部门有良知的领导

我们的亲人骆文因为信仰“真善忍”做好人,多次遭黄石“六一零”、公检法司迫害,现仍被囚禁在黄石第一看守所(即下陆峰烈山看守所)。

被非法关押迫害一年半后,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六日,骆文遭黄石市西塞山区法院非法庭审。法庭上,副庭长粗暴阻止律师正当辩护,骆文被强制戴着脚镣、手铐,身体和精神极度衰弱。当庭没有宣判。然而十二月二十七日黄石第一看守所电话告知家人,骆文被冤判七年。又称判决书在区法院,可我们直系亲属去法院拿判决书时竟无人理睬,百般推诿,还遭强行驱赶。瑟瑟的寒风中,骆文的母亲不禁心凉到谷底,更甚于天气的严寒。

骆文,男,出生于一九六八年,家住黄石市八卦嘴。他被迫流离失所之前,在黄石铁路局上班。一九九五年,他因患严重的美尼尔氏综合症,现代医疗手段在此病面前束手无策,为祛病健身而修炼法轮大法,不长时间身体就完全恢复健康。他为人正派,工作勤恳,乐于助人,是亲朋好友、邻里、同事公认的好人。

然而,中共江泽民政治流氓集团发起的这场对法轮功的迫害,使骆文这样的好人屡遭绑架,备受摧残。骆文一度被迫害流离失所,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九日,他在深圳被警察绑架,被非法关押在黄石市第一看守所。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六日法庭上法官无理,庭外监控。副庭长孙静(女)举止粗暴,拍桌子使横,几度阻挠律师发言。最后律师说,如果你们不许我讲话(为骆文辩护),从现在开始,我可以一句话都不说。在两个多小时的非法庭审的过程中,因骆文身体极度衰弱不得不两次休庭休息。骆文一直戴着沉重的脚镣、手铐,身体衰弱的无法直立,头一直耷拉着下垂,看不见他的脸,一时神智清醒,一时意识模糊,出庭时,需二人搀扶。律师说,在他多年的执业律师生涯中,还是第一次碰到当事人身体衰弱得不适合应对庭审的情况下,被警察架着强逼受审。此前律师阅案多次遭拒。

在万般无奈之下,我们众亲朋好友唯寄希望于市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有良知的领导,督促有关人员秉公执法办事,还我们的亲人骆文的清白与自由。下面我们仅从法律的角度讲一讲:

一、信仰法轮功无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编注: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一)、(二)的全文中,从头到尾都没有出现过“法轮功”三个字。出现“法轮功是×教组织”字眼的唯一所谓“文件”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各自下达的“内部通知”,而“内部通知”自然不是法律,更不能作为法律依据适用。最早把法轮功和×教联系在一起的,是江泽民和法国某记者的“谈话”和随后的一篇《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我们都知道,根据中国现行法制,江泽民的讲话和人民日报的文章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司法人员不能根据媒体的报道来定案。尽管你可能认为那是代表了“党的政策”。

你们查没查过,是否有哪个部门对“邪教”组织有过认定?公安部2000年4月30日颁布了《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这是到目前为止关于邪教认定最新的一个正式文件,曾在公安部的网站上发布。其中介绍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邪教组织有7种。这些认定里没有法轮功!公安部根本没有认定法轮功是×教。

二、《刑法》第三百条不适用于法轮功

目前,给法轮功学员定罪的法律借口主要是两个:“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与“扰乱社会秩序”,前者是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的借口,后者是非法劳教的借口,前者是《刑法》第三百条的依据,后者是《劳教试行办法》第十条的依据。下面举一例做一下分析。

首先,指控传播制作“法轮大法好”传单构成犯罪是没有事实证据的。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传播制作“法轮大法好”传单的行为后果,给什么人、什么财产了什么样的伤害与损坏,破坏了什么样的法律实施。传播制作“法轮大法好”传单的行为没有损坏任何财产,也没有人指控此行为给他的财产造成了什么破坏。办案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传播制作“法轮大法好”传单的行为发生时,损害了什么样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损害了国家哪个机关的公务员执行公务。传播制作“法轮大法好”传单没有给任何人造成人身伤害,办案机关没有提供什么人因为看了“法轮大法好”传单而受到伤害。

其次,什么是真正的邪教和邪教组织?国际法学界对什么是法律有这样理性的观点——法律是社会公意的体现。社会公意,即社会共同意志,也就是人类社会共同的价值取向。这一理性法律观,从根本上否定了中共邪党长期灌输给中国人的错误法律观——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说白了,就是谁掌握了政权,谁成了统治阶级,谁说的就是真理,谁说的就是法律,不就是霸道的“强权即真理”的变种吗?这样的法律观,谈什么“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什么是邪教?是否可以这样界定:使人明目张胆、肆无忌惮行邪作恶的理论说教,就是邪教;让人心存侥幸行邪作恶的理论说教,就是邪教;让人成为不讲道德、不讲人性、六亲不认、为了自己的眼前利益不惜出卖自己良知的败类、政治流氓小人的理论说教,就是邪教。再或者是:1.引诱胁迫他人认同本帮教,说假话,美化自己,用异端学说对他人强制洗脑。 2.帮规至高无上,一旦入帮,一切行动必须服从指挥,无论对与错,不得违抗。3.一旦加入本帮,不得退出,退出者将遭迫害。 4.对不满本帮的异群者实施严厉打压甚至屠杀。5.社会上强取豪夺,大肆掠夺财富,挥霍无度,极尽享乐。6.帮规等级森严,一切权利享受逐级分配,不得违命,无公平。

对照一下,共产党才是真正的邪教,真正的黑帮,黑社会。而法轮功倡导的是“真、善、忍”的精神标准和做人理念,恰恰和共产党的“假、恶、暴、”形成鲜明对比,也就不难看出谁正谁邪了。

三、“执行上级指令”不能作为推脱冤判责任的理由

相信所有法律人士都知道:对一个无辜群体、特别是信仰群体的迫害,在国际法上叫做“反人类罪”或“群体灭绝罪”,这也是纳粹法西斯犯下的罪名。近几年,江泽民、罗干、周永康、薄熙来等30多名中共高官在世界30多个国家被以此罪名告上了法庭,江泽民等已被西班牙法院判定有罪,这些人出国访问常常收到当地法院刑事法庭的传票,狼狈不堪的躲避反衬出的却是他们内心的极度恐慌。

联合国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并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表明,涉及“反人类罪”、“种族灭绝罪”等严重践踏人权的指控,行为人以所谓“执行上级命令”、“当时的法律”或者以自己特殊的职业身份作为自我免责的辩护理由,将不被现代法庭所认可!检察官、法官是最懂法律的,判决书的证据无论时日长短都是可查的证据。不管你是主动还是被动执行上级命令,真到了那一天,作为具体执行者是无法推脱你的责任的。

香港《前哨》杂志2011年2月刊大陆报导栏目中的头条文章,即总第240期被列为封面的精选文章,题目是《江泽民终生后悔的两大事件》。自知死期不远的江泽民,2010年起至少两次对身边的人谈到,这辈子做过两件蠢事:之一是美国轰炸南斯拉夫时,下令中国大使馆不能撤退;之二则是迫害法轮功,为自己平添了上亿“敌人”。

不管江泽民或中共出于什么目的放出这种信息,这种自认“镇压法轮功是蠢事”的说法,对那些还在继续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和那些上当误解或仇恨法轮功的人们,是值得去深思和反省的,跟着中共一条路走到黑,只能是自己害自己。所以再也不要幻想谁会为你的违法犯罪行为买单。

也就是说,当事人骆文散发制作法轮功宣传资料,是宪法许可范围内的行为,根本没有违反任何法律。可见,执法者的知法犯法侵犯的却是骆文的合法权益,能不追究其法律责任与制裁吗?

现在,各国民众包括各国政要更加关注中共对法轮功的血腥迫害,国际上正义的呼声愈来愈响。“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简称“追查国际”)对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中共司法系统进行全面追查,收集有关罪证。并称,无论时日长短,无论天涯海角,必将追查到底!当年,国际法庭系统收集纳粹对犹太人大屠杀的证据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才开始的。这次不同的是,全面收集中共迫害法轮功证据的工作几乎是与迫害同步进行的。在过去的几年中,“追查国际”已经收集到了大量的案例。对大陆法院的法轮功刑事判例的收集,要求“提供起诉书和判决书原件或拷贝件、扫描件,如果是数字化的文件,请尽量保存主审法官、陪审员和书记员的姓名和判决时间。”

现在你知道为什么各级政法委对法轮功的案件只是口头指示,没有任何文件了吧?就是为了到关键时刻把责任都推给下面。口头指令是不好收集证据的,但拘捕单、起诉书、判决书上的署名那可是白纸黑字证据确凿。而在那些不明真相的公检法人员的非法绑架、公诉书、判决书下,多少家庭妻离子散,多少法轮功学员饱经魔难、酷刑致残、甚至失去生命!这罪太大了!

作为骆文的家人亲朋好友同学同事,我们绝对不准这类事情发生在我们亲人身上!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文字材料,就是将来的犯罪证据,无论时日长短,我们定要行使我们的合法权利,绝不放弃,直到我们的亲人回家!

在中共把持中国的几十年中,可谓对法律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在其不需要的时候可以砸烂公检法;在需要法律装门面时,又号称与世界接轨,制造出一系列的法律;而且一再对中国百姓灌输“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这一邪说,强调公民对法律的绝对服从,使百姓对法律畏惧,而根本不让人考虑邪党法律本身的合法性问题,即公民对法律是否要绝对的服从。这里便存在着一个法律本身的善恶问题,也就是法律是否符合人类的善良本性和法律是否以维护人类基本人权为目的的问题。个人认为,如果一个政权的法律已经沦为迫害善良民众和维护极少数恶人行恶以及谋取个人极端私利的工具的时候,法律便丧失了法律本身的合法性。这里可以举一个例子说明:

在60多年前对德国纳粹罪行进行审判的纽伦堡审判,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审判。审判一开始,所有纳粹战犯用同一个理尤为自己辩护,这个理由是“执行法律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杀害犹太人是在执行法律。”“执行法律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是世界上共同信奉的法律古训。希特勒和其他法西斯主义者不同之处在于,他是一个很“完满”的形式主义法治者,通过法治实施专制和运用法律灭绝种族是希特勒的两大发明。对待犹太人,第一步通过立法进行身份上的区分,使犹太人与其他人区别开来;第二步通过立法禁止犹太人经商,切断了犹太人的财富来源;第三步通过强制劳役法,使有劳动能力的犹太人从事超强度的劳役,在将他们的体力耗尽后再赶往集中营从肉体上消灭。600万犹太人就是这样通过分步骤被屠杀的。因此所有纳粹战犯都有理由说:杀人是在执行法律。

这样一来把法官难住了,因为法官们也信奉同样的古训,法官们不得不休庭。休庭后法官们讨论:如果纳粹战犯的辩护理由成立,承认他们执行的是法律,那么只需要做一件事,开庭后即宣布他们无罪,审判也应宣告结束;如果认为他们的辩护理由不成立,就必须从法治原理上予以说明。

德国著名哲学家拉德•布鲁赫在法律问题上有个非常精辟的论述,他说:“法律分法上之法和法下之法,以人类的共同理性,以人的尊严和权利作为展示内容的法是法上之法;凡是以背弃人类理性,漠视人的尊严、践踏人的权利为特征的法都是法下之法。法下之法是恶法,恶法非法也。”他的这一思想很快使法官们达成了共识,法官们认为,纳粹战犯执行的不是法律,而是一种罪恶。再次开庭,法官们以恶法非法的原理驳斥了纳粹的辩护理由,纽伦堡审判才得以顺利完成,并将包括集中营护士在内的迫害参加者判处了绞刑。

在中共当局对法轮大法和大法弟子进行迫害以来,不论其制定了什么法律,以何种形式制定的,其目的都是对真善忍宇宙大法和真修向善的大法弟子进行的迫害,从根本上毁坏了人类的道德,使无数众生被淘汰,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远超纳粹恶行的犯罪。也就是说这些法律本身就是恶法,无需服从,其立法过程就是其犯罪的过程。

综上所述,黄石西塞山区检察院、法院、公安分局、国安国保大队对骆文实施非法绑架、非法拘禁、非法庭审、非法判刑等以上行为构成犯罪,违反了《中国宪法》、《中国刑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触犯刑律,我们强烈要求立即无条件释放骆文!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被控告单位:
黄石市610办公室
政法委书记张家胜
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公安分局
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检察院
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法院

被控告人的迫害类型:抄家;敲诈/掠夺/破坏财物;非法关押;绑架/劫持;剥夺法轮功学员被探视的权利;给骆文亲朋好友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从罪行法定原则来看,“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被控告人因此触犯了如下法律:
1、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有“非法拘禁罪”;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
2、触犯刑法二百四十三条,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庭审、判决,滥用职权、枉法渎职,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造成冤案,叫做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即犯有“诬告陷害罪”。
3、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有“非法搜查罪”、“抢夺财物罪”。
4、触犯刑法二百五十一条,犯有“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5、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有“滥用职权罪”。
6、警察等,未经邀请,未经许可,强行闯入法轮功学员家的行为,叫做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7、法轮功是合法的,法轮功学员是合法的公民,警察、公检法司等人说法轮功学员违法,给法轮功学员扣上罪名,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罪名,损害法轮功学员名誉、人格,叫做诽谤罪。

骆文的父亲骆金明、母亲周翠云及众亲朋好友
2013年1月4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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